导读:
被告曹宗和故意隐瞒无资质事实,涉嫌双重欺诈,一审判决却对此只字未提。法律专家质疑审判疏漏,呼吁二审法院查明真相并改判。
中国企业家联盟网融媒体法律专家调研组
在一审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广圩法庭审理中,原告于2025年3月23日以EMS向独审审判员程欢快递了《原告陈述词之二》,明确陈述被告曹宗和故意隐瞒没有室内装饰装修和设计资质证书的真实情况。
具体内容为被告曹宗和没有《安徽省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的 “安徽省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证书”,也没有《全国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甲、乙、丙设计资质,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资质证书。在一审庭审中,被告曹宗和也没有提供上述系列资质证书。
据调查,原告同时向一审独审审判员程欢快递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安徽省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全国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证明开展室内装饰设计业务需要有资质证书,并分甲、乙、丙设计资质。曹宗和没有设计资质,且故意隐瞒没有上述资质证书的真实情况,那么,曹宗和是否构成欺诈行为?
上诉人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曹宗和故意虚假宣传和故意隐瞒没有上述资质证书的真实情况,在两个方面均构成欺诈,并且只要有一个方面事实成立就应当认定为构成欺诈行为,而在本案中曹宗和在两个方面都构成欺诈,如此重大欺诈行为,却为何在一审独审审判员判决中,颠倒是非,不顾事实和法律,并且在《民事判决书》中只字未提?
上诉人在《民事上诉状》中期待二审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该遗漏的事实查明原因后写进二审判决书并予以改判(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