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些大V和网友对官方通报措辞的质疑和指责,也有不少公众针锋相对,表示不认同。如网友@贺老湿 就认为:我不觉得招远案中官方的回应有什么问题。虽然大家可以推测肇事者有背景,公安可能徇私枉法,但就目前所知的信息来说,官方的回应力图在做客观的推论(而非有罪推论)。你是希望一件事发生后,立马被官方以‘舆论的汪洋大海’所淹没,还是等他们把事情弄水落石出了再公布?
徐达内亦有赞同之论:“同意。口角和抢救无效死亡都是标准通报用词,没啥问题。从‘供认不讳’来看,案子已经结束,光头必然死刑或无期,其它人刑期也少不了。没必要非得想象警方包庇。”
随后表态的股城网更是搬出了法律依据:实际上是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凡在警方立案的刑事案件,必须有一个公安机关侦查阶段,一般是在刑事拘留后的七天,最长不超过37天。然后才是将材料移交检察院审检起诉阶段,如果检察院审查证据不足,还需要再返回公安机关再次侦查。所以警方公告中所说侦查中,是指此案例还处理侦查阶段,无论多么明显的案例,这个阶段都是必不可少的,所以从法律上讲,警方的说法是无可厚非的,至于那些质疑的,我只能说中国法盲太多,自作聪明的太多。
除了对案件通报的措辞质疑之外,还有一些人对信息公开的速度也表示不解。
网络大V@孟非 认为:“【关注招远】一个演员嫖娼警方立刻公布了他的名字,而招远警方却能对当街行凶杀人者的身份三天一直保持沉默。这背后可能存在的不公平是民众被激怒的原因之一。”
前教育部发言人,现语文出版社社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