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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与法】记者世界中的法律与职业素质
时间:2014-07-17 16:09:02    来源:    网站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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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生新闻节目的崛起,是新闻宣传“三贴近”方针最直接、最形象、最生动的体现。尽管取得了不俗的成绩,电视民生新闻节目在发展的过程中也暴露了不少不容忽 视的问题。一般来说,民生指的是“人民的生计”(《辞海》),因此,民生新闻就是关注百姓日常生活和人民生计百态的广义社会新闻,也常常被亲切地称作“老 百姓自己的新闻”。作为电视民生新闻记者,要做好本职工作,当好人民的“服务员”,除了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过硬的专业技术,还必须加强自己相关法律知识 的学习,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wie中国出版传媒网_中国国家文化产业综合性门户网站
     首先,民生新闻记者需要直接面对面地与民众接触、沟通和交流,他们往往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因此,能不能尽快地给当事人以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就体现出 我们的素质,甚至影响到本栏目、本台的形象。现实生活是纷繁复杂的,没有较好的法律知识,就不能让老百姓得到及时、满意的解答,就不利于工作的开展和节目 的发展。比如,在涉及供水、供电、商品房买卖、物业管理、人身损害赔偿等等日常生活中的方方面面问题的场合,都需要我们有起码的法律知识给予及时解答,并 对拍摄、编辑工作作出合理合法的安排。wie中国出版传媒网_中国国家文化产业综合性门户网站
     其次,在电视民生新闻记者的工作中,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是会与民众的人格权产生矛盾,如人格尊严、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信用权等。民生新闻记者要妥善 处理好新闻自由、舆论监督与尊重、保护公民人格权及其它合法权益的关系,特别是隐私权,要把握好它们的界限,高度谨慎,小心从事,防止酿成侵权纠纷。目 前,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主要依据《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和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第一款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 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3年8月7日)中再 次强调指出:“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可见,经常不断学 习更新自己的法律知识,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可以有效防止和减少新闻侵权的发生,增强媒体的公信力。wie中国出版传媒网_中国国家文化产业综合性门户网站
     再者,电视民生新闻记者由于职业的需要,经常要深入到很多现场,甚至是许多非常危险的违法犯罪场合,比如假冒伪劣制造地点、毒品交易现场等,记者本人的人 身和财产安全就是一个问题。即使采取了隐性拍摄等手段,实际生活中新闻记者被围攻、谩骂、殴打的情况仍时有发生,甚至会遇到生命危险。因此,民生新闻记者 必须具备较高的法律意识,一旦自己的合法权利遭受不法侵害,要知道并勇于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讨个说法”。例如,在一起房地产纠纷当中,记者出于公道为购 房者据理力争,结果开发商恼羞成怒,招来一群打手将记者的摄像机砸毁,并将记者打伤,事后开发商虽然进行了民事赔偿,但是若给记者人身造成轻伤及以上程度 的损害,就应该勇于拿起法律武器,提起刑事自诉,追究责任者的刑事法律责任。wie中国出版传媒网_中国国家文化产业综合性门户网站
     所以,电视民生新闻记者必须更高地要求自己,不断补充自己的法律知识,努力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笔者以为,目前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入手:一是把好“入口 关”,在记者资格证书的考试和考核过程中,将法律知识的考察作为一项必考科目,特别是民生新闻类记者,更要侧重于日常生活法律常识的检测。二是加强“培训 关”,熟悉了基本法律知识并不等于说就万事大吉了,社会生活是错综复杂、千变万化的,国家法律也是相应修改和不断完善、更新的,因此必须定期和不定期地组 织记者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增强他们的法律水平,提高他们应对社会生活和工作的能力。可以经常邀请法官、检察官、律师及法学专家给记者作讲座,也可以鼓励记 者之间相互交流、探讨与学习。如此,则民生新闻记者既能有效避免新闻侵权,更好地为大众服务,又能在工作过程中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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