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2013年9月27日,公司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证券”)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武汉分行(以下简称“浦发武汉分行”或“开户行”)签署了《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331号),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传媒”)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73,965,824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发行价格为6.73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70,789,995.52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29,604,843.83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41,185,151.69元。以上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天健验〔2013〕1-13号《验资报告》审验。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武汉分行营业部
银行帐号:70160157870000033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1.长江传媒已在浦发武汉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长江传媒和开户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国泰君安证券作为长江传媒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长江传媒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国泰君安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长江传媒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长江传媒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国泰君安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长江传媒和开户行应当配合国泰君安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泰君安证券对长江传媒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长江传媒授权国泰君安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吴同欣、张宁可以随时到开户行查询、复印长江传媒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行查询长江传媒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泰君安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行查询长江传媒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长江传媒出具加盖公章的对账单,并抄送国泰君安证券。开户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长江传媒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长江传媒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泰君安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国泰君安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泰君安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长江传媒出具对账单或向国泰君安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泰君安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长江传媒或者国泰君安证券可以要求长江传媒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长江传媒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可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但该等操作必须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长江传媒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因前述原因发生变动,开户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泰君安证券;长江传媒在现金管理操作到期后应及时转回长江传媒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行应及时通知国泰君安证券
四、备查文件
《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