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4日,迎江区城市管理局强拆了1701室玻璃房。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博士律师王风和认为: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城市管理局这次对迎江区1701室玻璃房的强拆就是不讲法制和规则,该具体行政行为正在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中,迎江区城市管理局不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行政复议后,就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并自己决定自己实施强行拆除涉案玻璃房,这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属于程序违法,程序违法是最大的违法” 。
据调查,该案查证的事实是:迎江区城管局在收到复议机关要求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后,以相同的事实未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并重新作出相同的强拆决定,在法定的诉讼期限内自行拆除了涉案玻璃房,在程序上有多处明显的错误。
上海朝健律师事务所主任曹健律师认为:“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拆而自行强制执行也是最大的违法,迎江区城市管理局这种执法行为就是搞 ‘行政强权’,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在当今阳光政府的法制化的轨道上,迎江区城市管理局这种 ‘野蛮行政’ 行径与国家法律背道而驰,与中央依法治国的精神背道而驰,让人感到悲伤和痛心,这也是给安庆这座文明城市抹黑” 。
律师们共同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安庆市迎江区城市管理局自行作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本身就是违法的,其不具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权限,又不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相对人在向法院申请诉讼救济的过程中,被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迎江区城管局却是自行强制执行,非常强硬地强拆了涉案玻璃房,这是一种向人民法院挑战的行政强权霸凌的行为,更是向全国人大法律制订机关和法律制订者挑战。
据悉,1701室业主至今也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任何形式的强制执行强拆的文书。
据悉,1701室业主将向中央纪委、中央监察委,国务院信访局,以及安徽省纪委、安徽省监察委等相关部门提交申诉书。
不具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限的安庆市迎江区城市管理局作出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又不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相对人在向法院申请诉讼救济的过程中,被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迎江区城管局却是自行强制执行,这是一种向人民法院挑战的行政强权霸凌的行为,更是向全国人大法律制订机关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