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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全文
时间:2014-07-31 09:48:08  来源:   作者:  网站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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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八条 国家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实行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下列信息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公布:Xhd中国出版传媒网_中国国家文化产业综合性门户网站

    (一)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Xhd中国出版传媒网_中国国家文化产业综合性门户网站

    (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Xhd中国出版传媒网_中国国家文化产业综合性门户网站

    (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调查处理信息;Xhd中国出版传媒网_中国国家文化产业综合性门户网站

    (四)其他由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Xhd中国出版传媒网_中国国家文化产业综合性门户网站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信息,其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Xhd中国出版传媒网_中国国家文化产业综合性门户网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行政、质量监督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Xhd中国出版传媒网_中国国家文化产业综合性门户网站

    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并对有关食品可能产生的危害进行解释说明,避免误导消费者和社会舆论。Xhd中国出版传媒网_中国国家文化产业综合性门户网站

    未经授权不得发布依法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Xhd中国出版传媒网_中国国家文化产业综合性门户网站

    第一百一十九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农业行政、质量监督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信息库,记录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信息,向社会公布并予以实时更新;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通报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的金融机构。Xhd中国出版传媒网_中国国家文化产业综合性门户网站

    第一百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行政、质量监督部门获知本法规定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Xhd中国出版传媒网_中国国家文化产业综合性门户网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行政、质量监督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Xhd中国出版传媒网_中国国家文化产业综合性门户网站

    第一百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Xhd中国出版传媒网_中国国家文化产业综合性门户网站

    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可能对社会或者食品产业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事先向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实情况。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需要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等部门协助核实的,相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予以配合。Xhd中国出版传媒网_中国国家文化产业综合性门户网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可能误导消费者和社会舆论的食品安全信息,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等进行核实、分析,并及时公布结果。Xhd中国出版传媒网_中国国家文化产业综合性门户网站

    第一百二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发现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有关规定将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侦查。Xhd中国出版传媒网_中国国家文化产业综合性门户网站

    公安机关在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及时移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公安机关请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给予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及时协助提供有关检验结论、鉴定意见、认定意见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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