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发生在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以行政权力替代法律暴力强拆业主屋顶玻璃房的典型案件,经媒体连续曝光发酵后,不仅引起全国律师界广泛关注,而且也引起司法审判机关的高度重视。
这是2021年1月4日至7日, 被告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城市管理局用三天半时间暴力强拆了原告迎江府1701室屋顶约190平方米玻璃房,依据是被告2020年12月25日自行作出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那么,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被告自己决定自己执行强拆之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这不仅是人民法院审判的焦点问题,而且也是千家万户关注的民生民权热点问题。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在收到原告《行政起诉状》后就约见了被告负责人,口头告知在司法审判期间不要强拆。但是,后来在得到 “已经强拆”的消息后,认为该行政强制拆除案件需要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3月1日,原告收到了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行政裁定书》,指定由潜山市人民法院管辖。
在强拆前,原告没有收到并且至今也没有收到人民法院强制拆除执行文书,被告是以行政权力替代法律暴力强拆了涉案玻璃房。当时,强拆时原告并不在家,被告组织了约60-70人故意暴力砸坏大门,连续三天半时间有组织的进行了强拆,并且,这次 “故意损毁财物”造成原告实际损失达68万元人民币。原告就此损失也向潜山市人民法院提交了《司法鉴定价值申请书》。
综合北京盈科、嘉兴盈科、上海大成、上海润华、上海朝健、浙江京衡、广西桂三力等20多家律师事务所律师意见,均不约而同地认为该案以行政权力替代法律暴力强拆属于违法。
律师们和法津专家们认为,被告违法事实主要表现在 “六个方面”:
第一、在复议机关撤销被告宜迎城管限拆字(2020)501号《限期拆除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后,被告安庆市迎江区城市管理局就同一的事实和理由重新作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政强制措施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属于违法。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 “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安庆市迎江区城市管理局其本身不具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权限,作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本身就是违法的,又不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是自己决定自己执行强拆,这种自己强制执行强拆是一种 “行政强权霸凌的行为” ,是以 “行政强权”来替代法律的行为,当属于程序违法。程序违法是最大的违法。
第三、被告在已过法定时效后发文属于程序违法,已不能实施过了法定时效后的行政处罚。根据现行有效《安庆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案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规定 “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重大或者复杂的,经局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0日”,也就是说,安庆地方法规规定最长期限是在两个60日即120天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2020年1月8日被告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证明,2020 年 1 月 8 日被告已立案,应依照《安庆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案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规定处理。但是,至2020年12月25日11个月零10天后,被告又作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不仅超过了第一个60天,而且也超过了第二个60天,明显已过行政处罚时效,不仅存在违反《安庆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案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规定的法律程序超期发文,而且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因此,从法定时效上看,被告存在不遵守法定程序,该行政处罚无效。
第四、被告这次强拆,不仅没有给出行政相对人原告合理的司法救济时间,而且既不遵守国家法律也不遵守安庆地方法规,构成违法。
在复议机关撤销被告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后,被告连续于2020年12月4日、2020年12月15日、2020年12月25日向相对人分别发出《行政决定事先告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3份文书,相对人也分别3次于2020年12月11日、2020年12月19日、2020年12月26日向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最后一次EMS快递时间是2020年12月26日,足以证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是否合法和必要正在人民法院审判中,以及相对人同时具有法律规定的司法救济期限2个月。也就是说,自相对人收到《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后的2个月内,既不提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且,迎江区人民法院在收到原告第1封行政起诉状后就约见了被告负责人,口头告知在司法审判期间不要强拆。
然而,被告知法犯法、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依然在人民法院审判程序中自已决定自已执行强拆。
第五、被告没有依据认定原告具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 “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因此,被告作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第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 " 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原告依据该条规定,在屋顶上搭建涉案玻璃房作为顶层业主为隔热和防漏水的合理需要,并不违法,并且已成为历史问题。
综观涉案玻璃房,既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也没有损害他人利益。
因此,利用屋顶搭建隔热防雨玻璃房不属于违法,而是有法可依,属于合法改善住房环境的一种手段。
习近平总书记说: "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追求目标", 利用屋顶条件改善住房环境,也是 "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组成部分。因此,从国策到法律,利用屋顶搭建隔热防雨玻璃房,并不违法,尤其是在2020年1月经过整改后,已不存在强拆之行政处罚之情形。
综上,被告安庆市迎江区城市管理局2020年12月25日作出的迎城强拆决字(2020)501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并于2021年1月4日至7日自已决定自已执行强拆,不仅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规定,而且也违反《安庆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案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而且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不仅违反了《安庆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而且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当属于违法。
3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求是》杂志发表重要文章《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指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然而,安庆市迎江区城市管理局与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的精神背道而弛,知法犯法、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依然在人民法院审判程序中自已决定自已执行强拆,肆意损害人民群众利益。这也是以“行政强权”公然向人民法院审判机关挑战、向法律挑战的行径。
安庆市迎江区城市管理局这种以“行政强权”强拆来体现 “政绩”的行为是不得人心的!
据悉,迎江府小区谐水湾二期目前共有被拆户名单66户,其中屋顶玻璃房有22户,谐水湾一期顶层住户至少一半以上都做了玻璃房多达数百户,迎江区城市管理局居然6次发文最终目的就是要第一个拆除己成为历史问题的涉案玻璃房!这种选择性执法本身就是违法的!
安庆市迎江区城管局就涉案玻璃房的同一事实和理由,居然6次发文,暴露出了该局规范性文件管理混乱,存在违法性,也将成为上级纪检和监察机关立案审查的重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为了全方位、无漏洞地保护物权,我国建立了民事、刑事和行政诉讼三种渠道,分别救济因民事侵权、刑事犯罪或者行政侵权而造成的物权损失。因此,侵犯公民物权的,根据其侵权原因及情节,将分别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赔偿责任。原告已向被告赔偿义务机关提交了《行政赔偿申请书》,并请求人民法院依据《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严禁被告作为行政机关背景或委托其他党政领导来干预该案审判。
无疑,涉案玻璃房的违法强拆,关系着民生民权,将成为全国一个典型违法强拆案例向党中央和国务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提供第一手材料。被告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城市管理局搞 “行政强权”岂能阻挡人民法院依法审判的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