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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房屋征收上访死亡后留给孩子们的仍旧是眼泪
时间:2018-05-30 04:33:04  来源:民生与法   作者:律师调查团  网站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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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张飞、张翔兄弟血泪控诉房屋拆迁的调查报告之一
 
  这是一起本不该发生却发生在安徽省南陵县的为房屋拆迁上访而死亡的事件,这是一起本不该发生却发生在十九大过后 “依法治国”的今天,这是一起本不该发生却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后的今天。
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的张飞、张翔系兄弟俩人,其父名叫张水保,其母名叫李清香。因其房屋被征收,因为对当地政府补偿不满意,母亲为了得到合理补偿而不断走访政府相关部门,最后因不满南陵县国土资源局(2017)16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于2018年 1 月3 日向芜湖市国土资源局复核时死亡。
    
 李清香遗体.jpg
         
            张飞、张翔的母亲李清香的遗体
 
 做为张飞、张翔的母亲李清香究竟是什么原因死亡于芜湖市国土资源局?有没有人为因素造成李清香突然死亡?南陵县国土资源局、芜湖市国土资源局对李清香的死亡是否负有责任?为什么南陵县国土资源局要向李清香的孩子张飞、张翔补偿母亲死亡费40万元?为什么必须火化李清香的尸体后才能予以补偿?为什么南陵县国土资源局要与张飞、张翔签订不平等且属无效条款《协议书》,要求张飞、张翔  “不得再以此事为由到各级政府及各级相关部门信访,并放弃诉讼的权利” ?
 就在该死亡案至今还是个谜的2018年5月24日,张飞、张翔及其父张水保的房屋和养猪厂突然遭到当地城管部门强制性拆除。
 据张飞、张翔陈述,当天,张飞被带到当地籍山镇司法所,限制人身自由达4个小时;张水保被强制送到南陵县医院。看来,这显然是当地政府精心策划的一场有组织的强制性拆除闹剧。
 2018年5月27,张飞、张翔及其亲属一行5人来到本网络媒体编辑部,血泪控诉当地政府部门强制性拆除他们房屋和养猪厂的事件经过。
 
    律师团认为,当地政府部门强制性拆除张飞、张翔及其父张水保的房屋和养猪厂没有证据证明合法,属于违法行为,应追查相关领导责任,并应予以足额补偿。
  
   从张飞、张翔提供的强制性拆除现场的视频来看,停放的印有“城管字样的汽车旁边有78个身穿城管制服的人员在配合着大吊车下20多位便衣工人,他们在有组织的统一行动,使该房屋很快被夷为平地。
  据张飞、张翔陈述,他们并没有与当地政府部门签订拆迁协议,因为没有谈妥补偿,他们不同意拆迁。更没有收到当地政府部门的拆迁补偿费。
  据张飞、张翔陈述,他们也没有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强制性拆除他家房屋和养猪厂的裁判文书。
  请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第二十二条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三十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综上,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起草国家法律的著名博士律师王风和,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的大沧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主任、著名律师戚建国,上海润华律师事务所主任、著名律师丁守明均认为,南陵县政府部门未与张飞、张翔签订拆房协议,更没有履行“先补偿、后搬迁”,就强制性拆除张飞、张翔房屋及养猪厂,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系列规定;将房屋所有人张飞带到当地籍山镇司法所,限制人身自由达4个小时,将房屋所有人张水保强制送到南陵县医院,并收缴和关闭当事人手机,均属于“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方式,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显然,上述著名律师自然形成“律师团”。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上述律师团认为,各地均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执行,如果土地属于集体用地,也一样按此条例参照执行。如果政府部门需要强制拆除,必须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没有得到人民法院送达的强制执行的裁判文书前,就予以强拆,显然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应追查相关领导责任,并应予以足额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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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迁前养猪厂照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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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迁前养猪厂照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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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迁现场视频截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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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迁后被夷为平地的张飞、张翔的房屋及养猪厂的原址
 
律师团认为,李清香死亡与征收上访具有关联性,且至今死因不明,仅补偿40万元死亡抚恤金并未了结此案,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查明事实真相,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并对李清香死亡予以合理补偿。
 
根据张飞、张翔陈述和加盖 “南陵县国土资源局” 公章的《协议书》记载,李清香是不服南陵县国土资源局(2017)16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于2018年 1 月3 日向芜湖市国土资源局复核时 “突然发病,送至市二院经抢救无效后不幸身亡”。
可见,李清香死亡与房屋征收上访具有关联性。但是,李清香为房屋征收上访死亡后并没有化解矛盾与纠纷,并且死后自己与孩子们的房屋和养猪厂遭到当地政府部门强制性拆除,留给孩子们的仍旧是眼泪。
 
协议书1_副本.jpg
 
协议书2_副本.jpg
 
       南陵县国土资源局与张飞、张翔签订的不平等且有无效条款的《协议书》
 
人们当然要问:有没有人为因素造成李清香突然死亡?南陵县国土资源局、芜湖市国土资源局对李清香的死亡是否负有责任?为什么南陵县国土资源局要向李清香的孩子张飞、张翔补偿母亲死亡费40万元?为什么必须火化李清香的尸体后才能予以补偿?为什么南陵县国土资源局要与张飞、张翔签订不平等且属无效条款《协议书》,要求张飞、张翔 “不得再以此事为由到各级政府及各级相关部门信访,并放弃诉讼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已从2018年3月20日开始施行,第十一条规定, “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律师团认为,李清香死亡案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向安徽省监察委员会反映,请求安徽省监察委员会查明事实真相,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并对李清香死亡予以合理补偿。
 据张飞、张翔兄弟陈述,他们将视案情进展情况决定是否诉讼,将依法保留随时行政复议或诉讼的权利。
 欲知本案进展情况,请看本媒体的续篇调查报告。
 
本文抄报: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办公室、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办公室
同时抄报:人民日报社、中共安徽省委书记李锦斌、安徽省人民政府省长李国英
主报:安徽省监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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