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 务院《出版管理条例》规定,设立报纸出版单位实行许可制度。但一直以来,出版管理部门审批的都只是报纸创办,而不是报纸出版单位的设立。那么,新闻出版管 理部门在“批刊号”外是否还要审批报纸出版单位的设立?如何避免重复审批?这是去年修订《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时重点解决的问题之一。
修 订后的《报纸出版管理规定》,在报纸创办的审批项目中增加了对设立报纸出版单位的审批,赋予报纸出版单位以法律主体地位。也就是说,出版管理部门今后在审 批报纸创办的同时还将审批报纸出版单位的设立。在具体操作中,为避免重复审批,我们把两者结合起来,将其作为一个审批项目办理(《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八 条)。也就是说,创办报纸、设立报纸出版单位的条件、程序相同,只需一次申请过程,即可同时审批创办报纸和设立报纸出版单位的申请。这样,既兼顾了与上位 法《出版管理条例》的一致,又照顾了报业管理的实际情况,也解决了与工商注册登记的衔接问题。
报纸出版单位的主体地位明确,一方面有利于行政监管;另一方面有利于深化报业改革,因为塑造新型报业市场主体是报业体制改革的重点之一,明确报纸出版主体,为报业更好发展奠定了基础。
综 上,今后出版管理部门在审批新创办的报纸时会同时审批其报纸出版单位的设立。对于已经批准创办的报纸,将在换发《报纸出版许可证》时一并考虑解决报纸出版 单位的审批确认问题。当然,个别报纸出版单位在改制、工商注册等过程中如需审批确认报纸出版单位,可向出版管理部门单独提出申请。(总署政策法规司 杨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