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颁布的《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管理办法》规定,对获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的企业,由所在地设区市政府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办法规定,河北省境内依法成立和符合申报条件的各类中小企业均可申报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
办法规定,申报产品实物质量须在省内同行业同类产品中处于先进水平,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和产品开发能力居本省前列。企业建立健全了质量保证体系或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产品质量持续稳定,连续三年经省以上质量监督检查、抽查合格,未发生过质量事故。企业具有较大的生产规模,经济效益好,产品按照相关标准组织批量生产三年以上,一般生产资料产品年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生活资料产品年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以上,市场占有率居省内同行业前列。售后服务完善,市场评价好,用户满意度高。
评审坚持企业自愿申报,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实行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的初审、推荐和监督管理。
对获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的企业,由所在地设区市政府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未经重新认定的,原称号自行取消。有效期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的,取消名牌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