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起,我省调整营业税按期纳税起征点标准
营业税起征点调至2万元
超过9万户个体工商户不再缴纳营业税,预计可减少负担3亿元
本报12月8日讯(通讯员惠彦超 记者马建敏)今天,我省公布了营业税按期纳税起征点调整标准。自2011年11月1日起,营业税按期纳税起征点由每月5000元调整为2万元,次(日)营业额由100元调整为500元。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后,凡达不到起征点的,营业税及随营业税附征的税费(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也不再征收。按照2010年入库税款数额测算,我省有超过9万户个体工商户不再缴纳营业税,预计可减少负担3亿元。
据了解,这是我省第三次调高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2008年1月1日起,营业税起征点由1000元调高至3000元;2009年1月1日起,营业税起征点调高至5000元。起征点的调整,减轻了个体经营者的税费负担,很好地涵养了税源,为个体工商户更快成长提供了有力保障。
“调高营业税起征点是政府减轻个体工商户负担、藏富于民的一项举措。此次调高营业税起征点,受益最大的是从事服务业的个体工商户,免缴营业税可以实实在在地增加他们的可支配收入,并且与此相关的从业人员和家庭也将直接受益。”省地税局有关人士表示。省会从事小商品经营的个体户张玉表示,原来她每月缴纳定额税300元,调高营业税起征点后她将不再纳税,这相当于一年增加纯收入3600元。
按照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要求,11月的营业税在12月1日至15日进行申报。为方便纳税户,各级税务部门已对征管系统进行了调整,凡月营业额在 2万元以下的纳税户,不去税务局也不用担心被扣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