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业主诉物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将于2017年1月6日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梅陇法庭开庭。该案原告业主代理人、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著名律师方凌云认为,该案焦点是物业公司属于无处分权人处分了业主财产是否应该向业主赔偿损失?显然,该案物业公司应向业主赔偿损失。
案件经过是这样的:2016年9月21日下午5点左右,原告业主发现被告上海益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指派其保洁员撞开原告业主小区地下室大门,强行哄抢并搬走原告写的书册7800套及其他物品。该书由新华出版社出版,每套为82.80元,共计645840元人民币。
原告现场拍摄了被告保洁员哄抢并强行搬运的一系列照片,并及时向110报警。110警察也及时赶到现场并做了笔录。
原告问被告保洁员“为何强行搬运我的书册?”,答说“是物业公司指使的”。原告立即打电话问被告张世荣经理,被告张世荣经理予以确认并说“已张贴告示多日,书册已卖到废品站”。事后原告又追问被告张世荣经理“可否追回书册?”,并做了录音。
2016年9月26日,上海天展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专门向人民法院出具证明“7800套书册已被上海益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强行处理”。
但是,在第—次开庭时,被告物业公司代理人并不承认是其物业公司强行处分了业主财产,是原告告错了对象。方凌云律师认为,原告出示的证据和110警察笔录均能证明是被告物业公司强行哄抢并搬走了原告写的书册7800套,并且被告张世荣经理在110笔录里已陈述当场“清理了三分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原告业主请求110警察梅陇派出所对该案予以处理,梅陇派出所也认为该案的物业公司属于无处分权人处分了业主财产,行为违法,应予赔偿,但应由业主起诉人民法院处理。故该案己通过诉讼程序将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